1215年,东亚和西欧在同一年发生了两件性质完全不一样的大事。这一年蒙古军队攻破金朝的中都,金朝朝廷南迁之后军事上持续败退,辽东地区蒲鲜万奴自立建立“大真”政权,耶律留哥选择归附蒙古。南宋这边,宋宁宗已经在位二十一年,两浙、江东西路正在遭遇旱灾与蝗灾,不过国内政局整体还算稳定。同年六月,英格兰的约翰王在贵族武装逼迫之下,于泰晤士河畔兰尼米德的草地上签署一份文件,这份文件后来被叫做《大宪章》。

把两件事放在一起对比,最值得琢磨的不是两方势力强弱,而是他们各自要解决什么样的问题,处理问题的方式为什么走向完全不同的道路。
先看南宋,嘉定八年对于南宋并不算危机年份。北边金朝被蒙古接连打击不断后撤,南宋国内环境相对安稳。宁宗在这一年采纳真德秀上奏的提议,决定不再向金朝输送岁币,面对蒙古攻打金朝保持中立。这个决策不难理解,金朝自顾不暇,继续输送钱财没有太多意义。但这件事透露出更关键的信息:南宋朝廷处理对外事务,决策流程很短,皇帝和少数大臣商议过后就能直接定案。
再看英格兰,约翰王面对的困境更加具体。1214年布汶战役里,约翰王败给法国,丢失欧洲大陆大部分领地。回到英格兰之后,为筹集军费,他向贵族征收盾牌钱,税额达到三马克。按照过往惯例,这笔钱本不该征收,或者说不能按这么高的标准收取。贵族群体强烈反对,四十多名贵族带领武装随从聚集到伦敦,以武力逼迫国王,要求他签署一份承诺,不能随意新增赋税,这就是《大宪章》诞生的直接背景。
两件事之间的差距,从财政收入结构上就能看得很清楚。南宋嘉定年间,单单缗钱一项的岁入总额大约三千五百余万贯,其中由中央版曹直接管控的资金就有一千九百余万贯。皇帝不需要和其他群体协商,整套财政体系本身就为皇权运转服务。英格兰国王收入来源完全不同,常规收入包含王领收益、封建协助金、盾牌钱还有司法罚金,每一项都遵循传统惯例,超出惯例的征收,必须和贵族协商。约翰王的问题,就是想要打破长久以来的惯例。
这不单单是约翰王个人性格的问题。诺曼征服之后,英格兰历代国王一直尝试扩张自身财政和军事权力。亨利一世、亨利二世都做过类似尝试,只是约翰行事太过急躁,最后失败,才激起贵族集体反抗。
南宋这边,制度走向了另一条路。嘉定八年,朝廷正式落实“四十大邑”制度,在江南、闽浙等路挑选四十个县,交由户部直接管控财政,跳过州郡这一层中间机构,让这些县成为中央财政的核心支撑。这套制度目的是强化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管控,避免地方截留赋税。从制度设计来看,这套体系效率很高,皇帝不用和地方贵族谈判,只需要依靠官僚体系下达命令执行。
这也引出更深层次的差别: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,两地形成了完全不一样的关系架构。
南宋依靠科举选拔出来的官僚维持统治,南宋时期科举制度已经发展成熟,官员选拔不靠血缘或是地方势力,依靠考试竞争。也就是说,皇帝面对的,不是一批拥有独立权力根基的地方领主,而是随时可以替换的行政官吏。宋代台谏制度也很有特点,御史和谏官能够公开批评皇帝,当年包拯反对宋仁宗的人事任命,说话时唾沫溅到仁宗脸上,仁宗也只能听着。但这只是谏议传统,并不是制度层面的权力制衡。谏官提出的意见没有法律强制效力,皇帝不想采纳,就可以不予理会。
英格兰的情况不一样,约翰王面对的封建领主,在自己的领地内掌握实际管理权。贵族和国王之间的关系,按照后世学者的说法,属于封君与封臣之间,权利和义务相互约定的关系。国王是地位最高的领主,但在阶层层面,和贵族属于同一层级,不是凌驾于整个贵族群体之上。《大宪章》的本质,就是把原本约定俗成的封建契约,第一次落实成书面文字。
《大宪章》第39条被后人反复引用,它定下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:任何自由人,如果没有经过同等身份者合法裁判,或是王国法律审判,不得遭到逮捕、监禁、没收财产或是流放。这条条文的核心不在于文字本身,而是承认国王权力存在边界,超出边界的事务,国王不能独自决断。
南宋没有诞生类似的法律文件,并不是南宋君主更加严苛,而是两者制度土壤完全不同。南宋皇帝不需要向贵族征税,完整的财政体系可以直接从民间汲取资源;也不用和地方势力协商,科举官僚加上中央外派的官员,就能够保障政令落地。南宋司法权掌握在皇帝任命的官员手里,不存在组织独立、拥有力量的贵族集团,可以在法律层面和皇权讨价还价。
再看社会结构,宋代之后国内社会逐步演变为平铺式的结构,世袭贵族与世袭特权被科举制度持续瓦解,官吏不能世袭,政权面向读书人开放。这点看起来有进步性,但另一面是,社会内部不再存在可以抗衡皇权的有组织力量。没有世袭贵族,就不存在固定的反对势力;没有独立教会,就缺少可以和皇权并行的权威来源;自治城市的缺失,也让独立于皇权之外的财政基础无法形成。南宋城市虽然商业繁荣,但城市自治权限大小,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愿。
英格兰正好相反,教会、贵族和自治城市,是三个互相独立的权力中心。签署《大宪章》的参与方,除贵族之外,还有主教以及伦敦城的代表。这种多中心的政治格局,只要国王想要走向绝对专制,就会遭遇结构性阻力。约翰王之后的亨利三世打算无视《大宪章》,在1258年被迫接受《牛津条例》,1265年贵族孟福尔召集会议,参会人员包含贵族、主教、骑士和市民代表,这就是英国议会最初的雏形。
南宋没有发展出议会制度,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代议制。并不是南宋的大臣缺少治国智慧,而是当时的制度逻辑不会朝这个方向演化。拥有稳定财政收入、依靠科举官僚治理、不存在世袭贵族和独立教会的王朝,最高效的治理模式就是中央集权,而不是多方协商共治。
两地的差异,归根到底不能简单判定谁先进谁落后,只是各自的历史环境塑造了不一样的制度发展路线。英格兰封建体系催生分散的权力格局,国王每次尝试扩权都会遭遇反抗,反抗带来的结果就是用法律划定权力边界。南宋科举制与官僚体系,消解了能够制约皇权的社会力量,皇权集中就成为制度演化的必然走向。
1215年之后的数百年,两条发展路径越走越远。英格兰的《大宪章》经历被搁置、又被重新发掘的过程,最终在17世纪宪政斗争中,成为限制王权的核心依据。南宋在五十多年之后被蒙古覆灭,这套高度集权的官僚体系,被后续元朝、明朝继承,构成帝制时代晚期中国政治架构的基础。两条道路各自向前延伸,等到很久之后,才再次产生交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