刘翔的广告收入属于个人所得,体育局参与分成依据什么规定

这件事引发不少讨论,很多人会疑惑,刘翔依靠自身实力拿到广告收入,为什么体育局要从中分成。

这件事不能简单理解为个人收入归属问题,本质是举国体制之下人才培养与收益回馈之间的平衡。这套规则的核心逻辑,运动员属于体制培养出来的人才,个人商业价值的根基来自整套国家培养体系,对应的商业收益,需要按照各方贡献进行分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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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圈内这套收益分配方式,俗称5122。按照当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相关规定,刘翔广告收入的分配比例大致如下: 运动员个人拿50%,也就是刘翔本人; 教练团队拿15%,包含孙海平等教练; 地方体育局拿20%,也就是上海体育局; 国家单项体育协会拿15%,即中国田协。

福布斯统计数据显示,2003到2014年,刘翔税前总收入大约5.35亿元,按照这个比例,上海体育局可以分到超过1亿元。

支撑这套分配方案,有几层现实逻辑。

第一,运动员属于体制内人员。刘翔是上海体育局在编运动员,日常训练、医疗保障,出国参与赛事产生的各项开支,全部由国家承担。作为单位在册人员,个人商业活动带来的收益,单位有权参与分配。

第二,个人商业价值依托国家培养体系。缺少国内顶尖教练、专业训练场地、国际赛事参赛机会,刘翔很难拿到世界冠军的荣誉。体育局认为,这份成绩,包含体系前期投入的成本。

第三,分到的资金依旧用于体育事业。体育局拿到的分成不会流入私人腰包,会投入青少年体育培养、后备运动员储备等项目。相当于依托顶尖运动员的商业收入,持续发掘、培养新一代体育人才。

第四,这套分配方式拥有正式文件作为依据,来自国家体育总局以及前身国家体委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。

但这套制度一直伴随争议,最大的争论点集中在退役之后是否继续分成。

按照规定,强制分成机制,在运动员办理退役手续之后自动停止。刘翔的情况比较特殊,2015年正式退役,人事关系依旧保留在上海体育局,由此产生规则上的灰色地带,大家会讨论体育局是否在退役后继续参与广告分成,这也是刘翔在微博公开质疑,分取广告收益时没有依法依规安置他的直接原因。

另外,不同时期、不同体育项目,收益分配比例会存在调整。姚明当年前往NBA打球,经过沟通争取,大幅降低交给体育局的收益比例。近些年国乒许昕也提到,部分运动员个人代言收入可以全部归个人。

体育局参与分割刘翔广告收入,属于特定体制之下,投资与回报的制度安排。这套规则符合当时相关规定,但是否合理,长久以来都有着大量不同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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